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局2022 年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赣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各省直管县(市) 市场监管局,省局各业务处(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深化发展和改革双“一号工程”精神, 根据《2022 年江西省市场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赣市监〔2022〕4 号)文件要求,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指挥调度,整合监管资源,统筹落实好年度抽查计划,把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 织,周密部署,切实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组织领 导。省局各业务处(局)要按照省局《计划》要求,合理安排抽 查进度,明确阶段性目标,保证年底前完成工作任务,各地可以 根据省局《计划》内容,精准细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抽查检查 工作计划,并于4月15日前报送省局。
二、推进风险分类,提升监管效能。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各地各部门要将双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有机结合,科学运用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合理确定双随机抽查的对象和抽查比例、频次,增强抽查检查的靶向性和精准性, 提高问题发现率,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三、规范实施过程,强化结果公示。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以下简称公示系统)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信息,通过公示系统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抽查工作,规范检查文书档案管理,确保双随机抽查的规范化、专业化,实现全过程留痕。要牢固树立“公开就是监管”和“抽查结果未公示视为未完成抽查”的观念, 实现抽查检查、结果录入、会商研判、审核批准、公示发布等环节的制度化、标准化,确保将抽查检查结果及时记于市场主体名下,并在公示系统上公示。
四、加强疫情防控,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各地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相关工作要求,注意检查人员自身安全 尽量利用电话、手机APP等多种形式开展抽查检查网上办、网上查, 减少当面检查和递送材料等。
请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省直管试点县(市)局做好检查情况汇总工作,并于2022年底前将检查工作情况形成文字材料按照业务分类对口上报省市场监管局相关处(局)。
此件公开发布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31日
江西省市场监管局 2022 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
序号 |
监管事项主项 |
监管事项子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内容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数量 |
抽查时间 |
实施处( 局) |
1 |
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管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登记证) 规范使 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 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登记证) 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3%以内个体 1% 农 专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3% |
不少于 1 次/年 |
企业33000 户 个体27000 户 农专2249 户 外国企业 常驻代表机构 1 户 ( 1 至 9 项合并检查) |
4 月-12 月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2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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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对市场主体经营( 驻在) 期限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经营( 驻在) 期限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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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 活动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或者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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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对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
对市场主体住所( 经营场所) 或驻在场所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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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明确的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 缴登记制的行业企业 |
对企业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3%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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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 负责人) 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对企业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任职情况的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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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 检查 |
企业 |
对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行政检查 |
9 |
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的监管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企业 3%以内个体 1% 农专 3% |
不少于 1 次/年 |
企业33000 户 个体27000 户 农专2249 户 ( 1 至 9 项合并检查) |
4 月-12 月 |
信用监督管理处 |
10 |
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监管 |
对经营者价格活动的行政检查 |
《价格法》规定的经营者 |
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情况, 明码标价情况及其他价格行为的检查。 |
5%( 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工作有相关规定的, 从其规 定) |
1 次/年 |
4 所 |
12 月底前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11 |
对直销经营行为的监管 |
对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分公司的直销企业 |
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是否违反《直销管理条例》 |
30% |
1-2 次/年 |
在赣有直销许可的省级分公司共 14 户 |
4 月-12 月 |
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12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 监管 |
对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
3% |
1 次/年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 2 户 ( 12 至 14 项合并检 查) |
4 月-12 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13 |
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登记核验真实信息的监管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 进行核验、登记, 建立登记档案, 并定期核验更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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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 息的监管 |
对持续公示信息的行政检查 |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否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15 |
对拍卖行为的监管 |
对企业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的行政检查 |
企业 |
企业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行为 |
5% |
1 次/年 |
企业 12 户 ( 15 至 24 项合并检 查) |
4 月-12 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16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 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的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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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的行 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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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对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的行政检 查 |
是否存在委托人参与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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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的行政 检查 |
是否存在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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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雇佣非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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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对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 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争揽业务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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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对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 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利用拍卖公告或者其他方法, 对拍卖标的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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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对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 损害其他拍卖人的商业信誉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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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对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的行政检查 |
是否存在拍卖人以不正当手段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行为 |
25 |
对野生动植物非法交易相关行为的监管 |
对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行为的行政检查 |
市场内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企业 |
对商品市场内出售、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相关法律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行为的行政检查 |
1% |
1 次/年 |
商品市场 2 家( 实际以联合双随 机牵头单 位抽查数 为准) |
4 月-12 月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 |
26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公共场所的管理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政检查 |
省内重点互联网广告经营者 |
1.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 是否显著标明关闭标志, 确保一键关闭; 2. 是否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3. 是否存在虚假广告; 4. 是否存在违法广告代言活动; 5. 规上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报送 《广告业统计报表》; 6. 是否存在其他广告违法行为 |
5% |
1 次/年 |
6 户 |
4 月-12 月 |
广告监管管理处 |
27 |
对广告活动的监管 |
对其他违法广告行为的行政检查 |
相关行业 |
是否存在广告违法行为 |
3% |
1 次/年 |
5 户 |
4 月-12 月 |
广告监管管理处 |
28 |
对产品质量的监管 |
对生产、流通领域产品的行政检查 |
产品( 商品) |
1. 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 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 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 检验。 |
生产领域 1% ( 流域领域不计) |
1 次/年 |
800 户 |
12 月前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29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的终产品的产品质量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行政检查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 |
1. 核实被抽查企业的营业执照、市场准入等相关资质信息; 2. 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待销的产品中随机抽取企业明示合格的产品; 3. 依据有关产品标准对产品进行 检验。 |
5% |
1 次/年 |
500 户 |
12 月前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30 |
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监管 |
对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需办理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 |
1. 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2. 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 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 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 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 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6. 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 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主动召回产品, 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不低于 5% |
1 次/年 |
30 户 |
12 月前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31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的企业的监管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行政检查 |
对生产列入目录产品且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1. 获证企业是否继续符合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法定条件; 2. 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变化, 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 3. 获证企业的原辅材料进货验收制度是否有效运行, 是否有针对性地对企业原辅材料的采购进货、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 4. 获证产品是否实施出厂检验, 重点检查出厂检验记录和报告; 5. 获证产品包装是否符合标识标注规定, 产品包装上是否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是否存在误导、欺骗消费者的情况; 6. 获证企业在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安全隐患时, 是否立即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 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 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主动召回产品, 并向有关监 督管理部门报告。 |
不低于 5% |
1 次/年 |
10 户( 危化品、危化品包装物、车载罐体三类重点产品) ; 15 户 ( 其他产品) |
12 月前 |
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
32 |
对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 不含特殊食品) 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对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 不含特殊食品) 生产企业的行政检查 |
省内重点( 高风险) 食品( 含食品添加剂, 不含特殊食品) 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者资质、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食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管理、信息记录和追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 |
、
5% |
1 次/年 |
15 家 |
4 月-12 月 |
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 |
33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监管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省本级发营业执照的保健食品经营者 |
对保健食品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
10% |
1 次/年 |
3 家 |
4 月-12 月 |
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 |
34 |
对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行为的监管 |
对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政检查 |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
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用特种设备是否为有制造资质单位生产的合格设备、是否注册登记、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是否配备持证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 员、是否制定相应岗位职责和操作规程; 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落实、是否开展日常维护保养和自检自查; 逃生通道和应急通道是否畅通, 是否按照要求张贴安全警示标志; 是否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
1% |
不少于 1 次/年 |
3 户( 实际检查数量按照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检查数量确 定) |
12 月前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
35 |
对计量器具的监管 |
对计量器具的行政检查 |
计量器具 |
计量器具是否依法检定, 是否存在计量性能超差 |
5% |
不少于 1 次/年 |
1( 实际检查数量按照联合双随机牵头单位检查数量为准) |
12 月前 |
计量处 |
36 |
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活动的监管 |
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行政检查 |
企业、社会组织、机关和事业单位等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 |
检查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行为是否符合《中 |
5% |
1 次/年 |
75 户 |
5-11 月 |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处 |
37 |
市场类标准监督检查 |
企业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团体标准自我声明监督检查 |
企业、社会团体 |
1、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2.企业标准、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执行的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否现行有效; 3、检查制定的团体标准是否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4.企业自我声明公开自行制定的企业标准是否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
、 3% |
1 次/年 |
151 户 |
10 月底前 |
标准化处 |
38 |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行为的监管 |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资格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师 |
专利代理师资格是否符合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的规定, 专利代理师资格证是否是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颁发的, 专利代理师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
20 户 |
1 次/年 |
20 家 |
8 月-11 月 |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处 |
39 |
对专利代理师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师 |
对专利代理师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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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管 |
对专利代理机构申请执业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 求 |
20 户 |
1 次/年 |
20 家 |
8 月-11 月 |
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处 |
41 |
对专利代理机构事项变更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 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 专利代理机构注销营业执照, 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 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这些情形是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
||||||
42 |
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
— 10 —
43 |
|
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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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对专利代理机构执业活动情况的行政检查 |
专利代理机构 |
对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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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管 |
对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行为的行政检查 |
商标代理机构 |
对商标代理机构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 |
1 次/年 |
40 家商标代理机构 |
4 月-12 月 |
商标监督管理处 |
46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
对商标使用行为的行政检查 |
10% |
1 次/年 |
12 件地理标志商标使用人 |
4 月-12 月 |
商标监督管理处 |
— 11 —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22 年 3 月 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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