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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发展专项资金若干政策

来源: 类别: 发布时间:2021-02-19访问量:字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9〕137号)精神,加快我市跨境电商综试区建设,转变外贸发展方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来源

第一条⠼将跨境电商产业列入重点发展产业,给予重点扶持。从2020年开始,市财政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我市跨境电商产业发展。

二、支持范围

(一)支持跨境电商平台建设

第二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和运营中国(赣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平台,由业务主管部门或政府平台公司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对平台建设及运营维护费按实际费用予以支持。

第三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场所建设。对通过海关验收且投入使用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查验场所,按其软、硬件设备购置费,包括安检机、查验设备、机检系统、同屏比对系统、视频监控系统、防火墙系统、辅助设备和管理信息系统等费用,由市财政给予实际发生费用30%不超过200万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四条⠼支持第三方运营平台进驻赣州。对进驻赣州综合保税区、赣州国际陆港、龙南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物流快递企业、报关企业和仓储企业,对实际发展跨境电商业务的,由受益财政对场地租金、基础设施建设予以一定的补贴。

第五条⠼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建设。对经省级、市级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且入驻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达20家,园区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业绩达3000万美元,由市财政给予省级园区运营者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给予市级园区运营者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市级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认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支持赣州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国际邮件快件监管中心,按“一事一议”原则单独予以扶持。

第七条⠼支持跨境电商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诚信体系、统计监测体系、风险防控体系等“六体系”建设。

第八条⠼支持加强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建立全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考核管理机制,对企业按要求完成国家或省、市统计平台数据统计的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在统计系统中每年上报跨境电商进出口额10万元(含)以上的,每年每户支持工作经费3000元。

(二)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培育

第九条⠼鼓励跨境电商园区提供公共服务。对跨境电商园区提供公共服务给予支持,对园区入驻企业在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累计年出口达2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以上,或年进口累计达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对园区公共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支持跨境电商龙头及中小企业发展。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或公共服务企业入驻赣州的,服务赣州跨境电商企业超过20家,服务对象累计年出口额达500万美元,或累计年进口额达1000万美元的,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跨境电商企业在市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年进口金额达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以上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元奖励,或年出口金额达到100万美元、200万美元、500万美元的,由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支持引进跨境电子商务重点项目。对引进的知名跨境电子商务领军企业、大型跨境电商服务机构或重点项目,对发展跨境电商有重大意义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支持。鼓励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开设自建站,扩大宣传,且通过自建站与目的地区贸易成交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支持外贸企业通过跨境电商拓展出口渠道。对跨境电商企业依托第三方平台拓展出口渠道的,由市财政给予平台使用年费70%、每户企业每年总扶持资金不超过2万元的支持。

第十三条⠼支持传统产业应用跨境电子商务。引导和支持“两城两谷两带”等本土优势生产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对线上年进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市财政给予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30%的资金扶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十四条⠼鼓励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对在赣州市建立跨境电子商务O2O线下体验店,累计营业面积超过500平米,经营满一年,实现年交易额超过100万美元的,由受益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支持。

第十五条⠼支持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支持本市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应用出口信用保险产品。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对上年度出口额6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的40%给予扶持,每户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第十六条⠼鼓励企业建设、使用公共海外仓储设施。对在赣州注册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新建或租用海外仓,仓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类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100万元奖励,租用类给予单个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各负担50%。

第十七条⠼培育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企业。建立国际营销体系、商品在国际市场具有一定份额的跨境电子商务自主品牌企业,在境外为出口产品注册自有商标的,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注册费用40%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对出口产品通过国际认证、具有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代码的,由市财政按相关认证服务费用的40%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每家企业资金奖励不超过10万。

第十八条⠼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融资。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通过“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创业信贷通”给予融资支持。

(三)支持跨境电商公共服务

第十九条⠼支持加强跨境电商产业市场和政策研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跨境电商决策咨询、发展规划、宏观政策、具体项目、重点课题研究。

第二十条⠼支持赣州市跨境电商产业协会健康发展。支持协会发挥行业信息交流、监督协调、标准制订、规范自律、市场拓展、人才培训等方面的作用;支持协会建立行业诚信数据库,加强从业人员诚信管理。

第二十一条⠼支持跨境电商人才引进和培育。鼓励具备培训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或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专业培训。鼓励赣州高校开展跨境专业教育。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跨境电商培训基地。

第二十二条⠼支持跨境电商公共宣传活动。支持跨境电商行业主管部门在市内外开展跨境电商招商推介、举办业务培训、创新创业大赛、峰会论坛、营销推广等活动,重点推介我市跨境电商发展环境,主要跨境电商园区和企业群体,吸引更多跨境电商企业落户我市,对举办活动所发生的场地费、广告宣传费、资料印刷费等,由市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三、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在我市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培训机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单位、机构,以及产业园区建设和运营单位、机构。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挪用和截留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县区、开发区应结合自身实际,出台本地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第二十六条⠼具体申报实施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根据本政策按年联合拟定,并对资金资助单位进行不定期核查,具体细则由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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