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4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和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虔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复用餐饮具(大碗)、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产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大碗);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复用餐饮具(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虔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赣州虔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上述批次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是该企业从业人员对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时未严格按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规范操作,清洗消毒不到位。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企业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餐具清洗流程,确保餐具清洗干净;2、规范餐具消毒方法,保证餐具消毒到位。
(四)行政处罚
赣州虔特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2号)。
二、章贡区云都饭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骨碟)、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产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骨碟);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复用餐饮具(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0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云都饭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章贡区云都饭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上述批次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从业人员未严格按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规范操作,清洗消毒不到位。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餐具清洗设施设备,责任到人;2、规范消毒方法,增加消毒频次。
(四)行政处罚
章贡区云都饭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6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3号)。
三、无字号(余名芳)销售的长豆角、四季豆
(一)食品名称
长豆角;购进日期:2022-03-04;不合格项目:灭蝇胺。
四季豆;购进日期:2022-03-04;不合格项目:氧乐果。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无字号(余名芳),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农贸市场摊位采购该批次长豆角2公斤,四季豆2公斤,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是农药残留超过限量,摊主余名芳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摊主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长豆角、四季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无字号(余名芳)经营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长豆角、氧乐果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四季豆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二十六条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及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0号)。
四、赣县区巨头便利店销售的蛋皮香松包、奶油蛋糕
(一)食品名称
蛋皮香松包;购进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菌落总数。
奶油蛋糕;购进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巨头便利店,经核查,该便利店采购该批次蛋皮香松包50袋、奶油蛋糕50袋,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 赣县区巨头便利店负责食品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时未履行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便利店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巨头便利店销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的蛋皮香松包及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的奶油蛋糕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及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65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48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