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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 2 期 )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2-06-24访问量:字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章贡区、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和14批次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肥仔木桶饭餐馆(张云高)复用餐饮具(小碗)

(一)产品名称:复用餐饮具(小碗);抽样日期:2022年4月6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肥仔木桶饭餐馆(张云高),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上述批次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消毒柜的消毒温度达不到消毒效果。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餐具清洗流程,确保餐具清洗干净;2、更换消毒柜,保证消毒柜达到消毒效果。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肥仔木桶饭餐馆(张云高)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4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罚决〔2022〕3-33号)。

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润贸易商行(黄集诚)经营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购进日期:2022年3月27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润贸易商行(黄集诚),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腊肉3.8kg,已全部销售。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腊肉过氧化值超标是生产环节导致,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腊肉,加强食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晶润贸易商行(黄集诚)经营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2730-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腌腊肉制品》要求的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采购涉案腊肉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食品进货查验等义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        

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购物超市销售的砂糖桔

(一)食品名称:砂糖桔;抽样日期:2022年3月28日;不合格项目:克百威。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购物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部采购该批次砂糖桔96公斤,销售96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购物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砂糖桔,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购物超市(宋桔林)经营克百威超标的砂糖桔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购物超市(宋桔林)免予处罚。

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户和谐港湾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4月15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户和谐港湾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部采购该批次香蕉85公斤,销售8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户和谐港湾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香蕉,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户和谐港湾超市(欧阳迁)经营吡虫啉超标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百户和谐港湾超市(欧阳迁)免予处罚。

五、南康区悦风副食店销售的本地茄子

(一)食品名称:本地茄子;生产日期:2022-03-06;不合格项目: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悦风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本地茄子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茄子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悦风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茄子,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茄子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悦风副食店经营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本地茄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6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8号)。

南康区悦风副食店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生产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悦风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泥鳅12公斤,销售12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泥鳅养殖环节导致,南康区悦风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泥鳅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悦风副食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1.2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8号)。

南康区悦风副食店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悦风副食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老姜20公斤,销售2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悦风副食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副食店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老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悦风副食店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9.2元,罚款2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8号)。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圆茄

(一)食品名称:圆茄;生产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圆茄。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圆茄18.75公斤,销售18.7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圆茄种植环节导致,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圆茄,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营的圆茄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镉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圆茄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375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7号)。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花生米

(一)食品名称:花生米;生产日期:2022-01-29;不合格项目:黄曲霉毒素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花生米。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花生米30公斤,销售3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花生米经营环节导致,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花生米,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营的花生米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黄曲霉毒素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花生米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6.2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7号)。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生产日期:2021-11-26;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腊肉。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腊肉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腊肉经营环节导致,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圆茄,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采购经营的腊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江西省億米佳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86元,罚款2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7号)。

十一南康区福进门超市销售的奶油草莓

(一)食品名称:奶油草莓;生产日期:2022-03-02;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进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奶油草莓。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奶油草莓10盒(2.5公斤),销售10盒(2.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奶油草莓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福进门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奶油草莓,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福进门超市采购经营的奶油草莓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福进门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奶油草莓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5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奶油草莓从赣州市华东城水果市场汇丰果业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十二南康区福进门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3-03;不合格项目:蚍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进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香蕉60公斤,销售6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福进门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福进门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福进门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7.6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5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奶油草莓从赣州市华东城水果市场大春蕉业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十三赣州市南康区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06;不合格项目:铅。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南康区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赣州市南康区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市南康区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采购经营的老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赣州市南康区万客隆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3.6元,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06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赣州市章贡区老陈蔬菜批发店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十四、江西理工大学(书香阁三楼食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德金腐竹)

(一)食品名称

德金腐竹生产日期:2022-02-22生产单位:安远县欣山镇德金腐竹厂;不合格项目:蛋白质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江西理工大学(书香阁三楼食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食堂采购该批次德金腐竹3件共10.5公斤,售卖给抽样单位1.15公斤,其余用于加工制作成了菜品。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经抽样检验,检验项目:蛋白质,g/100g,标准指标:≧45.0,实测值:40.1;检验结论:蛋白质项目不符合GB/T22106-2008 《非发酵豆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是生产环节导致,购进食品原料该食堂已履行了义务。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食堂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的德金腐竹更换腐竹品牌继续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江西理工大学(书香阁三楼食堂)属于学校食堂,其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德金腐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教育,对当事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18号)。

十五、章贡区豪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

水洗姜;购进日期:2022年02月28日;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豪客隆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水洗姜并对已销售不合格批次的水洗姜进行召回;章贡区豪客隆超市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水洗姜12公斤,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水洗姜是农药残留(噻虫胺)超过限量,该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的水洗姜,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章贡区豪客隆超市经营水洗姜过程中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章贡区豪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水洗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完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参考意见〉的通知》对章贡区豪客隆超市行政处罚如下:

对章贡区豪客隆超市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章贡区豪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4.56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

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30064.56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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