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上犹五指峰矿泉水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1年12月10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三处罚〔2021〕34号),该处罚决定书已送达生效,但你单位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因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赣市市监稽三罚催〔2022〕5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将罚没款65285元、加处罚款65000元合计130285元,缴至指定银行。
二、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你单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或申辩。逾期不陈述或者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