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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4期 )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2-07-08访问量:字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康区、赣县区、蓉江区、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20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销售的青豆角

(一)食品名称:青豆角;生产日期:2022-03-21;不合格项目:倍硫磷、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青豆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青豆角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青豆角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青豆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青豆角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青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青豆角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6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青豆角是从赣州市华东城蔬菜批发市场B区5栋1号名称为赣州市文林蔬菜批发部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二、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22;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20公斤,销售2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步步高玛特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老姜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老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6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从赣州市华东城蔬菜大市场B区6栋16号档口名称为章贡区老陈蔬菜批发店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三、南康区发到家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28;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发到家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发到家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老姜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老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7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从赣州市华东城蔬菜大市场B区6栋16号档口名称为章贡区老陈蔬菜批发店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四、南康区三棵松餐厅经营的腊香肠

(一)食品名称:腊香肠;生产日期:2022-01-01;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三棵松餐厅,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不合格批次腊香肠加工制售食品。经核查,该餐饮店自制腊香肠10公斤,使用10公斤,用于制售菜品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腊香肠是经营环节导致,南康区三棵松餐厅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餐厅立即制定整改措施,针对储存不当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加强食品原材料采购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三棵松餐厅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建立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三棵松餐厅未经登记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和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腊香肠制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未经登记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对当事人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腊香肠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1号)。

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南康生活广场销售的乌梅

(一)食品名称:乌梅;生产日期:2022-03-16;不合格项目:苋菜红。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南康生活广场,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乌梅。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乌梅67.5公斤,销售62.086公斤,查封扣押5.414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乌梅生产环节导致,赣州国光实业有限公司南康生活广场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乌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乌梅采取召回措施并通知供应商家实施召回,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乌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乌梅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履行了进货查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乌梅5.414千克,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8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乌梅是从南昌市西湖区名称为南昌市欧美实业有限公司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南昌市西湖区市场监管局。

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28;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50公斤,销售5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种植环节导致,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东山分公司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老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老姜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老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5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从赣州市华东城蔬菜大市场B区6栋16号档口名称为章贡区老陈蔬菜批发店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南康区惠乐多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3-30;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惠乐多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香蕉11.3公斤,销售11.3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惠乐多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惠乐多超市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和未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以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惠乐多超市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且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7.63元,对当事人无证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蕉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0号)。

南康区小曾蔬菜配送店销售的豆角

(一)食品名称:豆角;生产日期:2022-03-31;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小曾蔬菜配送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豆角4.2公斤,销售4.2公斤,豆角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小曾蔬菜配送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豆角,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小曾蔬菜配送店采购经营的豆角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小曾蔬菜配送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豆角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4元,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9号)。

、赣县区塘塘有平百货超市销售的酒香花生

(一)食品名称:酒香花生;购进日期:2022-01-12;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塘塘有平百货超市,经核查,该便利店采购该批次酒香花生15公斤已销售11.854公斤我局没收3.146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储运不当导致,赣县区塘塘有平百货超市食品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时未履行索取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塘塘有平百货超市销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19300-2014的酒香花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不合格的“酒香花生(麻辣花生)”3.146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59.27元;

4、罚款1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65号)。

、赣县区华红百货商行(叶利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一)食品名称:“五香榨菜”;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6日,不合格项目: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

食品名称:“精品草莓”;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6日,不合格项目:烯酰吗啉项目;

食品名称:“泥鳅(淡水鱼)”;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6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食品名称:“家姜”;抽样日期:2022年03月16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食品名称:“咸味香肠”:2022年03月16日,不合格项目: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华红百货商行,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五香榨菜”18Kg,“精品草莓”5Kg,“泥鳅(淡水鱼)”10Kg,“家姜”10Kg(含皮重0.5Kg,净重9.5Kg),四样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咸味香肠”10Kg,已销售6.5Kg,被扣押3.5Kg,召回0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精品草莓”、“家姜”是种植环节导致。“泥鳅(淡水鱼)”是养殖环节导致。“五香榨菜”是生产环节导致。“咸味香肠”是经营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食品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华红百货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的食品未按规定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咸味香肠3.5Kg;

3.没收违法所得328.91元;

4.处罚款50000元;罚没款合计50328.91元,上缴国(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60号)。           

十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堡福副食品商行经营的老姜

(一)产品名称: 老姜;抽样日期:2022年3月22日;不合格项目:铅。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堡福副食品商行,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老姜6kg,已全部销售,召回0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铅含量超标是种植环节导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堡福副食品商行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情况: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生姜,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堡福副食品商行采购老姜时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堡福副食品商行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3.76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30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章贡区老胡生姜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十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福超市(廖燕燕)经营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4月1日;不合格项目:蚍虫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福超市(廖燕燕),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香蕉10.85kg,已全部销售,召回0kg。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香蕉蚍虫啉超标是种植户未按规定使用农药导致,当事人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情况: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乐福超市(廖燕燕)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38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从章贡区老肥香蕉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十三、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肖丽萍海鲜店(肖丽萍)销售的牛蛙

(一)食品名称:牛蛙;抽样日期:2022年4月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肖丽萍海鲜店(肖丽萍),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店共采购该批次牛蛙13.68公斤,销售13.68,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养殖户未按规定使用兽药导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肖丽萍海鲜店(肖丽萍)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牛蛙,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肖丽萍海鲜店(肖丽萍)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牛蛙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肖丽萍海鲜店(肖丽萍)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42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牛蛙从章贡区辉仔水产商行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十四、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记海鲜店销售的泥鳅

(一)食品名称:泥鳅;抽样日期:2022年04月07日;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记海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泥鳅4.15公斤,销售4.1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泥鳅恩诺沙星超标是养殖环节导致。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记海鲜店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情况: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记海鲜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泥鳅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源记海鲜店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41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泥鳅从赣州渔乐记水产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十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新粤客隆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抽样日期:2022年04月02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新粤客隆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香蕉12公斤,销售12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吡虫啉超标是种植环节导致。整改情况: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泥鳅,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新粤客隆超市未按规定保存进货凭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岗镇新粤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7.08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40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从刘氏香蕉店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十六、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蛋皮奶心吐司

(一)食品名称:蛋皮奶心吐司;生产日期:2022-04-01;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蛋皮奶心吐司5公斤,销售5公斤,召回0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生产加工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采取措施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食品进行召回,并同时下架不合格食品生产商的同类食品。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糕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鉴于该超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糕点的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54号)。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糕点从赣州博艺贸易有限公司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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