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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3期 )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2-07-01访问量:字号:[]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康区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3批次不合格复用餐饮具和10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章贡区云辉餐饮店使用的复用餐饮具(铁盘)、复用餐饮具(铁碗)

(一)产品名称

复用餐饮具(铁盘);抽样日期:2022年04月13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复用餐饮具(铁碗);抽样日期:2022年04月13日;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云辉餐饮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章贡区云辉餐饮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上述批次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从业人员对复用餐饮具清洗消毒时未严格按餐用具清洗消毒方法规范操作,清洗消毒不到位。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餐具清洗流程,确保餐具清洗干净2.规范餐具消毒方法,保证餐具消毒到位

(四)行政处罚

章贡区云辉餐饮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市市监稽章贡六当罚202214号)。

二、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张家围路分公司销售的本地生姜

(一)产品名称

本地生姜购进日期:2022-02-27;不合格项目: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张家围路分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本地生姜。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本地生姜5公斤,已全部销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本地生姜种植环节导致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张家围路分公司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本地生姜,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张家围路分公司经营铅超标的本地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州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张家围路分公司免予处罚(赣市市监稽章贡六不罚〔2022〕26号)。

三、赣县王母渡悦客隆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姜。

(一)食品名称:姜;抽样日期:2022年3月21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王母渡悦客隆超市,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姜25公斤,销售2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赣县王母渡悦客隆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姜,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县王母渡悦客隆超市经营铅(以Pb计)超标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县王母渡悦客隆超市免予处罚。

四、赣州市泰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肉松面包

(一)食品名称:肉松面包;抽样日期:2022年02月26日;不合格项目: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

(二)生产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泰林食品有限公司,经核查,该公司生产该批次肉松面包240个(净含量:105克/个),销售240个,召回零个。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赣州市泰林食品有限公司已加强对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把控。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立即召回不合格肉松面包,加强质量把控,严格食品添加剂使用量的把控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市泰林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超标的肉松面包和未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台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和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赣州市泰林食品有限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432.00元,罚款5000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41号)。

南康区佳乐康超市销售的香芹菜

(一)食品名称:香芹菜;生产日期:2022-02-28;不合格项目:毒死蜱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佳乐康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副食店采购该批次香芹菜5公斤,销售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芹菜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佳乐康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芹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香芹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佳乐康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香芹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8元,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2号)。

六、南康区佳乐康超市销售的沙地德源本地香肠

(一)食品名称:沙地德源本地香肠;购进日期:2022-01-1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佳乐康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沙地德源本地香肠5.1公斤,销售5.1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沙地德源本地香肠是经营环节导致,南康区佳乐康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沙地德源本地香肠,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沙地德源本地香肠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佳乐康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沙地德源本地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5.46元,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2号)。

七、南康区华联天天平价超市销售的生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04;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华联天天平价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生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25公斤,销售2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华联天天平价超市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生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生姜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生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生姜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1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生姜从赣州市赣南贸易广场东街147号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圆茄;生产日期:2022-03-04;不合格项目:蚍虫啉。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俊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香蕉20公斤,销售2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福俊门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3号)。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销售的白砂糖

(一)食品名称:白砂糖;生产日期:2021-10-12;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福俊门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白砂糖。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白砂糖250公斤,销售25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白砂糖是经营环节导致,南康区福俊门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公司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白砂糖,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采购经营的香蕉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福俊门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白砂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10元,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3号)。

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蓉江分公司销售的香蕉

(一)食品名称:香蕉;生产日期:2022-03-07;不合格项目:噻虫嗪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蓉江分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香蕉。经核查,该公司采购该批次香蕉50公斤,销售5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香蕉种植环节导致,赣州中添百货有限公司蓉江分公司已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经营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问题,该超市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对已销售出去的香蕉采取召回措施减小危害后果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采购经营的不合格香蕉已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批评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不罚〔2022〕3014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香蕉从赣州市华东城批发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十一南康区乐时尚超市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2-27;不合格项目: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乐时尚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20公斤,销售2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乐时尚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老姜未落实进货查验和建立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乐时尚超市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7元,罚款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10号)。

十二、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在鲜铺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一)产品名称:骨碟、小碗、筷子;抽样日期:2022331;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在鲜铺餐饮店,经核查,该店的餐饮具是自行清洗消毒后提供给消费者使用的,发布了不合格餐饮具的公告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清洗消毒控制不严导致。针对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该店发布了不合格餐饮具的公告,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制度,加强从业人员培训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食在鲜铺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条第第(五)项、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款10000.00元整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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