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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6期 )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2-07-22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4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赖兰香蔬菜摊(赖兰香)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一)食品名称:“姜”;抽样日期:2022年4月12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赖兰香蔬菜摊,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该批次“姜”3.5Kg,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姜”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姜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赖兰香蔬菜摊(赖兰香)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的姜未留存购物凭证及其他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7.5元;

3、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17.5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82号)。

二、赣县区郑红香蔬菜摊(郑红香)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案

(一)食品名称:“姜”;抽样日期:2022年4月18日,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郑红香蔬菜摊,经核查,该蔬菜摊采购该批次“姜”10Kg,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Kg。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姜”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姜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郑红香蔬菜摊(郑红香)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第十三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采购的姜未留存购物凭证及其他记录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处罚款2000元;

罚没款合计2014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83号)。

三、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

(一)产品名称

砂糖橘;购进日期2022年4月5日,不合格项目:丙溴磷。

香蕉;购进日期2022年4月6日,不合格项目:吡虫啉。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砂糖橘、香蕉并对已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砂糖橘、香蕉进行召回;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砂糖橘(19kg,损耗10.42kg),香蕉10.5kg,已全部售完。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砂糖橘、香蕉是农药残留超过限量,该超市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立即召回不合格批次的砂糖橘、香蕉,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食用农产品(砂糖橘、香蕉)过程中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未完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砂糖橘、香蕉)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如下:

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采购食用农产品未查验相关合格证明材料及未完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对赣州市鹏浩百货有限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5.17元;

2、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以上1、2两项合计人民币20025.17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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