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南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1批次不合格复用餐具、3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章贡区郭慧宁米粉鱼店使用的碗
(一)产品名称
碗;抽样日期:2022年06月22日;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章贡区郭慧宁米粉鱼店,并责令其加强复用餐饮具的清洗消毒。章贡区郭慧宁米粉鱼店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上述批次复用餐饮具不合格的原因是该店从业人员对复用餐饮具没有用消毒柜消毒。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采取以下措施:添加消毒柜,对所用餐具进行消毒柜消毒,并做好消毒记录。
(四)行政处罚
章贡区郭慧宁米粉鱼店使用不合格复用餐饮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当罚〔2022〕195号)。
二、南康区光娣蔬菜店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31;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光娣蔬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老姜25公斤,销售25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豆角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光娣蔬菜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未建立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南康区光娣蔬菜店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7.5元,罚款2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26号)。
三、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销售的螺丝椒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生产日期:2022-03-31;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螺丝椒。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螺丝椒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螺丝椒,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未建立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5元,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33号)。
四、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生产日期:2022-03-31;不合格项目:铅。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老姜10公斤,销售10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老姜是种植环节导致,南康区肥婆姐妹蔬菜店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老姜,加强产品源头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未建立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予以警告处罚。
当事人经营铅含量超过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老姜的行为,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七)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0元,罚款3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2〕3033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2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