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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2年第九期 )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2-08-12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市赣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抽检中,涉及我市的7批次不合格食品已核查处置完,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赣县区鲜荟家便利超市(梁卫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案

(一)食品名称:“螺丝椒”;抽样日期:2022年04月19日,不合格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县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县区鲜荟家便利超市,经核查,该商店采购该批次“螺丝椒”10公斤,该批次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召回0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已销售的产品,当事人对不合格的食品实施了召回措施,加强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赣县区鲜荟家便利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该超市采购涉案产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36.18元;

3、处罚款5000.00元;

以上罚没款合计5036.18元,上缴国库(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赣县处罚〔2022〕87号)。

二、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销售的肉姜和红线椒

食品名称:1.肉姜;购进日期:2022-05-08;不合格项目:噻虫胺;2.红线椒;购进日期:2022-05-02;不合格项目:啶虫脒、噻虫胺。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肉姜12.5公斤,销售12.03公斤,召回0公斤;采购该批次红线椒10公斤,销售9.42公斤,召回0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2批次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潭口镇新粤客隆生活超市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鉴于该超市提供了证据,证明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涉案肉姜和红线椒的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其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进行教育【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蓉江不罚[2022]62号)】。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肉姜从章贡区博康蔬菜批发部购进,不合格红线椒从王文林蔬菜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三、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鑫意成超市销售的老姜

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2-05-01;不合格项目:铅含量;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检验报告至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鑫意成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该超市采购该批次肉姜25公斤,销售21.12公斤,召回0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上述食品不合格原因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停止经营不合格批次食品,加强产品源头把控。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鑫意成超市经营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的规定。

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之规定。

1.对当事人经营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2.08元,处人民币罚款5000元。

2.对当事人未完全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章贡区博康蔬菜批发部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蓉江新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四、经开区晨兴蔬菜批发零售部经营的老姜

(一)产品名称:老姜;抽样日期:2022年5月7日;不合格项目:铅。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在规定时间内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至经开区晨兴蔬菜批发零售部,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食品。经核查,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老姜25kg,召回0kg。销售数量17.5kg,剩余7.5kg是泥土及消费者掰断的姜头,当事人已自行将其销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未提出异议。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重金属铅含量超标是种植环节导致。经开区晨兴蔬菜批发零售部落实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整改情况:对已销售的产品,该店立即采取了召回不合格批次老姜,并将加强食用农产品进货质量把控,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整改措施。

(四)行政处罚

经开区晨兴蔬菜批发零售部经营重金属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42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老姜从赣州市章贡区金篮蔬菜批发行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处理。

五、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俊宏生鲜超市销售的豆角

(一)食品名称:豆角;抽样日期:2022年05月30日;不合格项目:倍硫磷。

(二)经营环节风险控制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结果通知书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俊宏生鲜超市,并责令其立即停止销售和召回不合格批次豆角。经核查,该店采购该批次豆角4公斤,销售4公斤,召回零公斤。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核查和分析,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针对抽检不合格问题,该超市立即采取措施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豆角进行召回,减小危害后果并进行了整改。   

(四)经营环节行政处罚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俊宏生鲜超市经营倍硫磷超标的豆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该超市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其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糕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俊宏生鲜超市免予处罚(处罚决定书编号: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2〕3-45号)。经溯源调查,该批次不合格豆角从赣州市小赖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购进,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已将案件线索移交至赣州市市场监管执法稽查局章贡区分局处理。

六、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一)产品名称(被抽检方为上犹县东东超市社溪连锁店)广式话梅;上犹县东东超市社溪连锁店购进日期:2022-01-11;抽样日期:2022-04-12;不合格项目:糖精钠。

(二)产品风险控制

赣州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按规定时间送达《检验报告》(被抽样单位:上犹县东东超市社溪连锁店)至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经核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广式话梅认定为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供货给上犹县东东超市社溪连锁店证据不足。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未严格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

(三)整改情况

告知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蜜饯类产品易发生食品添加剂安全风险,要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取检验报告制度并记录。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落实严格查验合格证明文件并记录。

(四)行政处罚

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采购食品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章贡区源发副食商行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赣市市监稽章贡六处罚〔2022〕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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