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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3-07-13访问量:字号:[]

   

为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金融工作,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我局牵头起草了《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zszscqj@163.com

2.通过信函将意见寄至:赣州经开区华坚南路68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科,邮编:3410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813日。

    附件:1.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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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动知识产权、金融与产业有效创新融合,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2022102号)关于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发挥知识产权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提质增效的作用,解决轻资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做好赣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是指赣州市中小微企业以其合法有效的专利权出质获得的贷款或组合贷款中专利部分的贷款。其中,组合贷款须在文本协议中明确该专利权质押对应产生的融资金额。具体包括以下两种方式:

(一)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银行获取贷款;

(二)企业将专利权出质给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第三人可让渡质押权给银行,由第三人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或信用保险,企业以专利权质押作为反担保来获取银行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指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风险,按照《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确定的可疑类或者损失类贷款。

本办法所称的“不良贷款率”,是指银行发放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不良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

第三条贷款对象为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已完成专利权质押登记;

)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有明显推动作用。

第四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期限为1年期(含1年)以内。

第五条风险补偿对象为金融机构,具体包括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服务的银行、融资担保、保险机构。其中,由银行和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共担风险的贷款项目,约定单一机构发起风险补偿申请。

 申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赣州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有完善的治理机构和内部组织结构;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并按照银保监会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对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进行分类,准确计提不良贷款拨备;

)按规定尽职尽责追索不良贷款,并做好统计工作;

)按规定及时、准确申报信贷风险补偿相关数据

(五)签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协议,协议应当包含风险分担比例、纳入风险补偿的贷款总额等内容。

第七条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实行财政、银行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等第三人共担原则。财政安排的风险补偿资金,对单一金融机构一个年度内不良贷款率不超过3%(含3%)部分的不良贷款逾期本金补偿30%;对单一金融机构一个年度内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良贷款率超过3%以上部分不予补偿;单笔项目风险补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其中,由银行和担保、保险共担风险的贷款项目,按照协议约定的贷款风险分担比例分配补偿。

第八条风险补偿资金由受益财政统筹安排,由市场监管部门履行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绩效管理。风险补偿金承担金融机构为企业提供相应贷款服务产生的部分坏账损失。金融机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规定发放的贷款,以及不符合本办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贷款发生的损失不属于补偿范围。

第九条  经金融机构尽职调查审核同意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项目,由金融机构报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补偿项目报备。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项目借款企业是否符合要求,借款情况、报送材料是否齐备,申请金额是否符合要求等进行形式性审查

申请风险补偿:

(一)贷款发生逾期认定为不良后,由协议约定的发起单位在3个月内,按照约定的比例金额提出风险补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由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县级金融服务中心县级银保监机构共同审核确认应补偿资金数额。

(三)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风险补偿单位名单及金额,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公示通过后列入下一年度预算,每年集中一次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县级财政部门下达计划,申请单位按要求办理完成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风险补偿工作完成后,相关金融机构应采取措施继续对贷款损失部分进行追偿,在追偿收回资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追偿收回的资金扣除诉讼等相关费用后,按照原比例、原渠道返还风险补偿资金

第十企业获得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应当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市场开拓等流动资金周转。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对弄虚作假或合谋套取风险补偿资金的,一经查实,除收回资金外,相关单位和个人将被纳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予以联合惩戒,同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赣州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第十本办法自2023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日。


《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及过程

根据《江西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3年江西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重点工作安排及指标提升计划>的通知》(赣营商〔2023〕1号)和《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赣州市国家知识产权强市建设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2〕102号)关于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有关任务部署,进一步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普及度和普惠面,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了《赣州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以帮助中小微企业利用知识产权进行质押融资,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为目标,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16条

第一条明确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设立的目的和意义。

条至第条为风险补偿资金相关定义和条件包括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不良贷款、不良贷款率的定义,贷款对象、质押期限、申请风险补偿的金融机构条件等

条至第条规定了风险补偿资金的分担原则、风险补偿限额、风险补偿范围

条至第十二规定了风险补偿项目备案、风险补偿资金申请流程及程序、资金追回的相关工作要求。

十三条至第十四规定了对风险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专款专用、违法行为对应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约定。

十五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办法的解释权有效期、项目实施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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