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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3-09-19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一罚告〔202316号)公告送达

江西中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75企业: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当事人涉嫌涉嫌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的违法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3年2月6日,局通过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官微、赣南日报官微等媒介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2月7日、2月27日局分两次向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的江西中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75户企业邮寄《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和《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通知》,告知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业务。上述公司未到我局申请办理相关业务,且邮寄专用信函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对仅收到一次退信或二次均未退信的企业,我局委托管辖地市场监管局进行实地核查,经实地核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为此,通过以上方式相结合证实以上475户公司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2023年3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向我局提交了《赣州市市本级2019-2020年未年报企业名单》,证实以上475户公司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江西中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75户企业未按规定报送2019、2020年度年报,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了非正常户,公告后未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且经我局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或经实地核查无法取得联系,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本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吊销江西中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等475户企业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475户)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何宗义、叶静雯  联系电话:0797-8199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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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一罚告〔2023〕16号)公告送达

案件附件:《拟吊销营业执照企业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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