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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经开罚告〔2023〕63号)公告送达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3-09-21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经开罚告〔202363

赣州兴农花肥料有限公司等236户企业(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单位)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公司(单位)未公示20192020年年度报告且不属于清算、股东被冻结、股权出质登记等情形;也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经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你公司(单位)未在登记注册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查无此公司(单位)。你公司(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你公司(单位)的营业执照。

你公司(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江西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公司(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卢小飞、谢储鹏             联系电话:0797-5566370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26-25号赣州市市场监督

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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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赣州经开区2019-2020年度未年报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经开罚告〔2023〕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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