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章贡区彩妆化妆品店(熊招英):
本局于2023年8月2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章贡四处罚〔2023〕15号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95.00元;2.处以罚款 60000.00元;3.加处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 (单位) 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 (单位) 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林斌 联系电话: 0797-5566379 联系地址: 赣州市章贡区五指峰路15-50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