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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定稿)

来源: 类别: 发布时间:2021-04-06访问量:字号:[]

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区分局、蓉江新区分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制定了《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管局 赣州市财政局

2020年6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赣州市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创新型赣州建设,促进我市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工作全面发展,提升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加强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提升专利质量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市府办字〔2020〕35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专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用于促进我市专利工作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自愿申报、公平受理、公正评审、社会公示、绩效评价。

第二章 资金支持的范围

第四条 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资助发明专利授权;

(二)资助发明专利维持;

(三)资助专利实施运用;

(四)对经过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批准或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资助;

(五)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给予支持;

(六)其他有关专利事项。

第三章 资金支持的额度

第五条 资助发明专利授权

(一)已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3000元;

(二)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8000元,同一专利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

第六条 资助发明专利维持。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后,资助自申请日计算第4—10年的年费的50%。同一单位或个人每年获得的发明专利年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对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比例为首个认证周期实际发生的认证费用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贯标辅导、咨询等服务费用不列入总额范围。

  第八条 对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经费10万元、5万元。

第九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备案的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代理我市发明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的,每件资助500元。同一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机构分支机构每年获得的资助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条 新获得省知识产权工程师证书,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新获得国家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机构执业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资金资助的对象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驻市单位,以及在本市有户籍和固定居所的个人。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可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和维持费用资助:

(一)发明专利获得授权且在授权公告之日起1年内,或发明专利自申请日计算第4—10年且缴纳年费后1年内;

(二)专利授权文件中的专利权人地址在本市辖区内。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当年资金总额,结合当年工作重点,对上报申请资料评审,评审结果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外网公示7天无异议后,结合工作需要,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并商市财政局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四条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财政局下达资金指标文件,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六章 资金管理职责及监督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审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

(二)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负责下达资金指标;

(四)监督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做好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一)编制年度资金预算;

(二)负责受理资金的申请,组织项目实地考察,组织专家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三)负责下达资金项目计划,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对资金资助的项目和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用,并接受财政监督。申请资助的申请人应提供真实材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者,一经发现,除全额追回已资助款项外,并取消该申请人5年内申请资助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有条件的县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也可参照本办法设立、安排专利专项资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推动本地、本部门的专利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赣州市财政局、赣州市科技局关于印发<赣州市市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赣市科发〔2010〕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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