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章贡一处罚〔2024〕16号
当事人:江西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18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0986384313等(详见附件)
企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西乡赤珠村等(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钟小艳等318人(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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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接到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反映其依据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集中开展僵尸企业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市监信〔2023〕12号)文件精神,将符合立案吊销条件(2022-2023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纳税备案、税务局出具的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函)的325户企业案件线索移交至我局。
2024年12月4日-2024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证据资料进行核实,通过核对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的查询证明、《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寄送函回执单、现场实地核查表,对照其提供的2022-2023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缴税或从未纳税备案的企业名单,剔除赣州启悦商务有限公司在法院仍有案件在审不宜吊销情形的1户企业,认定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拟吊销的324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立案吊销条件。
2025年1月20日,因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提请我局吊销的6户合伙企业材料中未见责令改正通知书,经我局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决定,将6户合伙企业从拟吊销企业名单中予以剔除,认定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拟吊销的318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吊销条件。
经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未公示2022、2023年年度报告且不属于冻结出质的情形,经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的税务反馈查询证明,发现当事人的纳税状态也为非正常、注销、未办理税务登记,属于从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纳税的情形,并且经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登记注册地址挂号邮寄《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结合现场实地核查等方式,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也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认定318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符合吊销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
2.章贡区2022-2023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纳税备案企业名单,证明企业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年报的事实;
3.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区局门户网站、区局公众号等媒介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以及章贡区2022-2023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纳税备案企业名单,《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寄送函回执单,《章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事实;
4.章贡区2022-2023年度未依法年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从未纳税备案企业名单,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状态反馈查询企业名单,证明当事人未进行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未纳税的事实;
5.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明细,证明318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存在股权出质、企业冻结的事实;
6.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关于提请吊销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函及相关企业名单材料中未见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6户合伙企业不符合吊销条件的事实;
7.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赣州市章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馈的查询企业名单,证明赣州启悦商务有限公司在法院仍有案件在审不宜吊销情形的事实。
我局于2025年1月26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章贡一罚告〔2024〕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不仅未按规定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