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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不罚告〔2025〕129号)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11-17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不罚告〔2025129

时众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公司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不予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5630日,本局收到举报人现场举报材料反映你公司取得公司登记后一直未在实地经营,涉嫌存在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收悉举报材料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先后发函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人民法院”)和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征求其意见、审核你公司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不宜吊销的情形。2025717日收到了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显军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存在案件未能执行的情形。2025722日收到经开区人民法院回复函,你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显军在经开区人民法院未涉及相关案件和失信情况。

202584日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函至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税务局”),征求其意见、审核你公司是否正常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税款或从未申报税务备案证明的情形。2025814日收到经开区税务局回复函,你公司自20234月起欠税至今仍未缴纳。

202584日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函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人社服务中心”),征求其意见、审核你公司社保缴费情况。202584日收到区人社服务中心复函,你公司于202211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自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截止到20257月系统未查询到你公司参保缴费记录。

2025811日,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本局提交举报。经审查,结合当前已收集完备的证据材料,本局于2025813日依法对该举报事项予以立案。

经执法人员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发现,经开区市监分局已于2023125日将你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你公司未进行歇业备案和注销登记。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但未见其实际经营场所。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提供的你公司电话及通过云服务平台获取的你公司电话,经核实,电话号码138xxxx9269处于停机状态,157xxxx6050接通后表示并非你公司工作人员;通过云服务平台搜索到的电话号码157xxxx4922,亦无法成功接通。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予以回复,称经核查,时众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为你公司总公司)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未见任何经营迹象,且通过电话方式亦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综上执法人员采用多种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发现你公司已补报20232024年度年报。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清理工作的要求……(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强化协同,完善衔接。……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本局认为你公司已补报年报,不宜吊销营业执照

你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构成了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公司已补报年度年报,本局认为不宜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殷洪堂、李昱蓉  联系电话0797-5566376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兴国路26-25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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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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