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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处罚〔2025〕800号)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11-24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赣市市监处罚〔2025800

当事人:江西尤龙贸易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MADXP8K06A

住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长冈路13号盛汇城市中心1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锡

2025年6月16日,我局接到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赣章检线移〔2025〕2号),称江西醇优贸易公司和江西尤龙贸易有限公司以实施违法犯罪为目的而成立且无实际合法经营行为,是依法不应存续的公司,现将有关线索移交我局依法进行处理。我局执法人员收到《线索移送函》后联系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取了《刑事判决书》及其他相关附件电子卷宗材料。经查询,江西尤龙贸易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在我局辖区,我局有管辖权;江西醇优贸易公司注册地址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不属于我局管辖范围,已建议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处置。

经初步审查,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并报请局领导批准,遂于2025年7月10日予以立案。

经查,2024年8月,柳星、游世鹏、刘锡来到赣州开设分公司。刘锡使用其本人身份证件在赣州注册成立赣州尤龙贸易公司、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及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等,不负责管理和运营;柳星担任赣州尤龙贸易公司经理,负责招聘员工和“木子小虎”“影子”对接、安排员工将收到的货款转至“木子小虎”“影子”提供账户;游世昌是销售主管,负责监督员工发布销售视频、督促员工完成销售任务。柳星等人以经营茶叶、酒水业务为幌子,要求员工在抖音、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发布销售茶叶、酒水广告,以公司对公账户尚未办理为由要求员工提供自己的银行卡收取客户货款。柳星等人先行在飞机群与“木子小虎”等人对接好购买商品数量、金额,上游犯罪分子随即伪装成客户以购买茶叶、酒水为名,将犯罪所得以货款名义转入柳星等人提供的员工账户中,该员工再按照柳星等人指示将资金转入至上家“木子小虎”等人指定的账户,再通过虚假寄收快递,伪造聊天记录等方式制造正当交易假象,从而达到洗钱目的。通过上述方式,当事人使用员工账户接收上游犯罪人员转入的犯罪所得后予以转移。

2025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内容依法对当事人位于章贡区长岗路13号盛江城市中心1号楼1006室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不在此地址经营,执法人员现场电话联系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电话为空号,无法联系。经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3日因未报2024年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2025年7月10日,我局收到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的回复函,反馈当事人仅做单位参保登记,无人员参保,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缴费记录。

2025年7月17日,我局收到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的回复函,反馈当事人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信息材料,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对刘锡的《讯问笔录》,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相关电子卷宗材料,证明当事人通过员工账户转移诈骗资金的违法事实;

3.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章贡区长冈路13号盛汇城市中心1号楼1006室的注册地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的《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当事人并未在住所所在地实际经营的事实;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证明当事人已于2025年7月3日因未报2024年年报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单的事实;

4.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章贡区税务局《关于调取江西尤龙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税务登记信息回复函》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办理税务信息确认的事实;

5.赣州市章贡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关于调取江西尤龙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社保情况的回复函》,证明当事人仅做单位参保登记,无人员参保,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及工伤保险缴费记录的事实;

6.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检察院《线索移送函》,证明案件来源。

局于2025826日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刊登公告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罚告〔2025〕79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利用员工账户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协助他人,利用员工账户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参照《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4年本)》第一编第十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从事一次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吊销当事人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处罚〔2025〕800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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