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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不罚〔2025〕202号)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12-29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不罚〔2025202

当事人:时众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3MAC2WR3WXP

住所(住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大道北侧、华坚北路西侧赣州国际企业中心B12号楼602-750#(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徐显军

身份证件号码:360727········163X

2025年6月30日,本局收到举报人现场举报材料反映当事人取得公司登记后一直未在实地经营,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收悉举报材料后,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先后发函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经开区人民法院”)和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征求其意见、审核当事人是否存在破产清算等不宜吊销的情形。2025年7月17日收到了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显军均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存在案件未能执行的情形。2025年7月22日收到经开区人民法院回复函,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徐显军在经开区人民法院未涉及相关案件和失信情况。

2025年8月4日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函至国家税务总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以下简称“经开区税务局”),征求其意见、审核当事人是否正常履行纳税义务、是否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税款或从未申报税务备案证明的情形。2025年8月14日收到经开区税务局回复函,当事人自2023年4月起欠税至今仍未缴纳。

2025年8月4日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函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以下简称“区人社服务中心”),征求其意见、审核当事人社保缴费情况。2025年8月4日收到区人社服务中心复函,当事人于2022年11月通过市场监管部门“一网通办平台”自动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截止到2025年7月系统未查询到当事人参保缴费记录。

2025年8月11日,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向本局提交举报。经审查,结合当前已收集完备的证据材料,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依法对该举报事项予以立案。

执法人员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查询发现,经开区市监分局已于2023年12月5日将当事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且当事人未进行歇业备案和注销登记。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营业执照》登记地址进行实地核查,但未见其实际经营场所。执法人员联系举报人提供的当事人电话及通过云服务平台获取的当事人电话,经核实,电话号码138····9269处于停机状态,157····6050接通后表示并非当事人工作人员;通过云服务平台搜索到的电话号码157····4922,亦无法成功接通。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发出的协助调查函予以回复,称经核查,时众然(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为当事人总公司)未在登记地址开展经营活动,该地址未见任何经营迹象,且通过电话方式亦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综上,执法人员采用多种方式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发现当事人已补报2023、2024年度年报。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清理工作的要求……(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对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依法实施吊销营业执照行政处罚的,要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工商总局令第29号)的要求执行。证据方面,除了连续两年未报送年度报告、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连续两年未报税证明等必要证据外,还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本局认为当事人已补报年报,不宜吊销营业执照。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举报人现场填写的举报登记表,证明本案案件来源;

2.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向经开区人民法院和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人民法院分别提请的《征求意见函》2份、经开区人民法院的《回复函》和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5)晋0827执33号之二,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破产清算等不宜吊销的情形;

3.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截图2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歇业备案和注销登记等不宜吊销的情形;

4.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份,证明执法人员已经前往当事人处核实发现当事人未在登记注册地址正常营业的情形;

5.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向经开区税务局提请的《协助调查函》和经开区税务局《回复函》,证明当事人存在连续6个月以上未缴纳税款的情形;

6.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向区人社服务中心提请的《协助调查函》和区人社服务中心《复函》,证明当事人不存在社保欠费等不宜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形;

7.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已于2023年12月5日被经开区市监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8.市执法稽查局经开区分局向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请的《协查函》和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津市监北王复函〔2025〕1号),证明执法人员无法通过当事人总公司与当事人取得联系;

9.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年报信息截图,证明当事人已补报2023、2024年度年报。

2025年12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不罚告〔2025〕129),告知了不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构成了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

根据《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强化协同,完善衔接。……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企业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工商部门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当事人已补报年度年报,本局认为不宜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赣市市监不罚〔2025〕202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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