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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发布第五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12-31访问量:字号:[]

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25年,赣州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消费领域突出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五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案

2025年11月1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章贡区某保健服务馆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7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移送线索,反映章贡区某保健服务馆(以下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存在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从湖南某公司采购燕京牌纳豆胶囊进行销售,能提供湖南某公司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提供的燕京牌纳豆胶囊检测报告结论为合格产品,销售的燕京牌纳豆胶囊为保健食品,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备案的保健功能为:免疫调节。经核查,该店原为经营手法艾灸的生活馆,于2025年5月开始销售燕京纳豆胶囊、初乳羊奶粉等商品。当事人通过讲座方式在店内讲授《纳豆胶囊八大神奇功效》,并在微信群宣称纳豆胶囊具有“疏通血管、降血压、通大便”等功效,诱导消费者花费199元购进一盒(2瓶)燕京纳豆胶囊,同时附赠燕京纳豆饼干5盒和燕京手工香皂2盒。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有力揭穿了以商品附赠为名、行虚假宣传之实的销售陷阱。此类行为往往假借治疗疾病、恢复指标正常等噱头,将仅具“免疫调节”功能的产品夸大为可“包治百病”,误导老年消费者。案件的依法查处,有助于提升老年人识假防骗的意识和能力,警示其理性消费、避免财产损失,同时也切实维护了老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守护了晚年生活的安宁与家庭和谐,更在全社会范围内强化了法治意识和诚信经营的导向。

二、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石城县某水果商行反向抹零行为案

2025年10月30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石城县某水果商行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0月11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接投诉线索对石城县某水果商行(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存在反向抹零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自2017年开始使用反向抹零收银系统收款,在收取款项时,采取四舍五入的方式,在未满1角的0.05元-0.09元的零数按1角收取。2025年5月1日至今,当事人店内总计账单19822单,反向抹零单数为8466单,反向抹零金额为214.48元。当事人已于2025年10月11日改正了该行为,因此违法所得214.48元。当事人反向抹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局查处经营者“反向抹零”案件,具有鲜明的示范与警示意义。这一举措直击“小额侵权”乱象,明确移动支付时代“反向抹零”绝非“小事”,而是违反价格法、侵犯消费者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的违法行为。通过严查重处,打破了商家“法不责微”的侥幸心理,大幅提高违法成本,既倒逼经营者恪守明码标价与诚信经营底线,又向社会传递“每一分权益都应受保护”的信号。同时,案件的查办既唤醒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又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提供实践指引,筑牢公平公正的消费环境根基,守护市场经济的信任底线。

三、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案

2025年10月27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4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依法对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环保相关业务,现场发现带有“悦泰海龙”商标标识的车用尿素成品(外贴“蓝禾素”标签)53桶、同商标车用尿素液14桶、生产设备一套,以及大量空桶,其中印有“悦泰海龙”商标的空桶达200个。在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提供“悦泰海龙”商标的合法使用授权。据当事人陈述,其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从废品站、加油站等处收购带有该商标的空桶(收购单价约3元/个),自行灌装车用尿素溶液后计划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涉案67桶成品及200个空桶均未实际售出,当事人无法提供商标授权文件及完整的进货、销售凭证。经权利人鉴定,上述标有“悦泰海龙”商标的产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根据《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相关规定,违法经营额按拟销售单价核定,共计1675元。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办,有力打击了生产领域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警示广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获得合法授权后方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任何心存侥幸、企图通过“搭便车”“傍名牌”牟利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章贡区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11月26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章贡区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协助调查函,在协助调查过程中发现章贡区某车行(以下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7月10日从无锡黑骑士科技有限公司购买了15辆电动自行车。为了市场需要,当事人对采购的电动自行车进行了更换车厢(更换长座包、车壳)、加装支架、解码限速器等改装、加装,在对外销售。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将11辆电动自行车销售完成,销售金额44280元,销售共获利5781元;剩余4辆在仓库未销售,未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货值7996元,上述15辆电动自行车总货值52276元。当事人经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两轮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做出上述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是我们生活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其安全问题不容小觑,打击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不仅表明了监管部门对改装、销售超标车的零容忍态度,同时也强化了社会安全意识,有效守护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五、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和网络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案

2025年10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和网络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超过保质期商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根据案件线索,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某餐饮店(以下称“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餐饮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和网络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经查,2024年4月底,当事人从刘某某处转让接管赣县区土窑鸡餐饮店和该店美团外卖平台网店:赣县窑鸡王,然后将上述店的业务停业至2024年9月底。2024年5月初,当事人在同一地址重新注册登记办理了名称为:赣县区蜀滋餐饮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并以该证、照在美团外卖平台开设网店:赣县窑鸡王,进行营业。2024年10月1日,当事人为了增加收入,又上传并使用赣县区土窑鸡餐饮店刘某某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美团外卖平台把已停业的“赣县窑鸡王”网店业务开通,并更名为:“川滋味现炒排骨香锅”进行营业至2025年6月29日,遂关停了该网店。2025年6月3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后厨操作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拾翠坊®炸串刷料(孜然味)、猪蹄花粉料等。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库存食品和网络经营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近年来,某些餐饮店对临期食品管理把关不严,导致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市场监督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问题及时举报。这个案例表明,食品安全问题仍然严峻,需要广大消费者共同努力净化食品安全市场。

六、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信丰县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政府定价案

2025年11月14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信丰县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指导、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纠正、退费、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25年9月2日,信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信丰县某卫生院(以下称“当事人”),就医疗服务收费等相关问题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超标准违规多收取腰椎正侧位片、骨密度测定(单能)、彩超-腹部、加收部位(彩超)四个项目费用合计9496元。经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9月2日期间,超标准收取腰椎正侧位片721次,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超标准收取骨密度测定1034次,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5月29日期间,超标准收取彩超2145次,超标准收取每个部位加收(彩超)1805次;以上4个项目违规多收取费用9496元。当事人不执行政府指导、政府定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信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通过对医疗机构超标准收费行为的查处,直接为患者挽回经济损失,有效遏制“看病贵”问题的加剧,切实减轻了群众医疗负担。严厉的监管举措,也向公众传递出“政府为百姓做主”的鲜明信号。

七、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赣县区某汽车维修中心经营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案

2025年10月3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赣县区某汽车维修中心经营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9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美孚”商标权利人)维权专员的举报材料,称赣县区某汽车维修中心(以下简称“当事人”)涉嫌经营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经查,当事人经营的13瓶“Mobil®”和“美孚®”系列产品系原经营者谭某采购,购进时谭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接手店铺时也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合法来源。经埃克森美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鉴定,上述13瓶标有“Mobil®”和“美孚®”系列的产品系冒用“美孚”注册商标,当事人经营侵犯“美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机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不仅有效遏制了假冒机油在市场中的流通,切实维护了“美孚”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对相关行业经营者起到明确的警示作用。此类案件进一步强调了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的重要性,推动市场主体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合规经营责任感,有助于构建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公平竞争与消费者权益的长期保障。

八、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南康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特步”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2025年11月25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南康区某服装店销售侵犯“特步”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物品、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反映南康区某服装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侵犯“特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产品。根据线索,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查获标有“特步”注册商标标识的服装产品,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特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服装产品。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所有者授权的情况下购进涉案服装103件,进货价23元/件,现场标价59元/件,违法经营额6077元。当事人销售侵犯“特步”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涉及的商标具有显著知名度,作为特步品牌标识,其家喻户晓的特性与普通高端品牌不同,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本案重拳打击侵犯特步注册商标的行为,不仅是对品牌合法权益的刚性捍卫,更是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深度维护。

九、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会昌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2025年3月24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会昌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产品,没收未售出的不合格烟花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0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委托萍乡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对会昌县某烟花爆竹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烟花产品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结构与材质不符合GB10631-2013《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9593-2015《烟花爆竹组合烟花》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事烟花爆竹批发、零售,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系当事人于2024年9月28日从江西某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购进后对外销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烟花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产品质量不过关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及安全事故,后果不容小觑。烟花爆竹的质量安全涉及百姓的人身、财产安全,也是每年传统节日前后关注的焦点,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将对烟花爆竹类产品加强监管,严防不合格烟花爆竹类产品流入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十、安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远县某五金店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年10月29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安远县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电缆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24日,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安远县某五金店(以下称“当事人”)销售的“广德珠江”牌普通聚氯乙烯护套阻燃C类软线和“中联名珠”牌铝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进行质量监督抽检。经检验,“广德珠江”牌普通聚氯乙烯护套阻燃C类软线项目标志、导体电阻不符合标准GB/T5023.1-2008、GB/T5023.5-2008、GB/T3986-2008的要求,“中联名珠”牌铝芯聚氯乙烯绝缘阻燃C类电缆项目标志、交货长度、绝缘抗张强度不符合标准JB/T8734.1-2016、JB/T8734.2-2016的要求。经查,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涉案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安远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电线电缆作为“电力血管”,其质量直接关系建筑工程、工业生产及民生用电安全,不合格产品易引发短路、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本案的查处坚决遏制了“导体电阻不达标、绝缘厚度不足”等质量隐患,彰显了市场监管部门以“零容忍”态度守住安全底线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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