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4〕57号
当事人:赣州市泽振贸易有限公司等131家单位(详见附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KLJL9H等(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吴宇兴等131人(详见附件)
住 所:江西省赣州市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岭西路75号中盛·圣地亚哥A9#楼2204室等
2024年7月18日,根据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开区市监分局”)《案件线索移送函》(赣市市监经开企移〔2024〕1号),本局于2024年8月2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公示2020—2021年年度报告;不存在清算、股东被冻结、股权出质登记等情形;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经经开区市监分局执法人员实地核查,未在《营业执照》登记地址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且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线索移送函》《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关于提请对长期未经营企业出具连续六个月以上未纳税或未申报税务备案证明的函》《回复函》《赣州经开区2020-2021未年报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等证据材料各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后未进行歇业备案、企业年报、税务备案等非正常营业行为;
2.企业公示信息实地核查记录表176份,证明市场监管部门已经前往当事人处核实发现未正常营业的行为;
3.赣州经开区2020-2021未年报拟吊销企业材料补充说明及附件1份,证明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的事实;
4.2024年10月31日经开区市监分局将赣州经开区2020-2021未年报拟吊销营业执照名单176家企业名单向人社部门和法院征求意见函及反馈情况回函各1份,证明本案的131家企业经过了法院、人社部联合筛查无其他异常情形。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当事人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2024年11月22日,本局在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sjj.ganzhou.gov.cn/c101046/202411/f8db36e10dc648d6abee84b8e4f02c01.shtml向当事人公告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意见。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如当事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人:谢储鹏、卢小飞 联系电话:0797-5566371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31日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经开处罚〔202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附件: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0-2021未年报企业吊销营业执照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