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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 赣市市监稽章贡一罚告〔2024〕16号) 公告送达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01-26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章贡一罚告202416


江西瑞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318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不仅未按规定公示20222023年度报告,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吊销其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拟依法吊销你(单位)的营业执照。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钟人荣王敏   联系电话:0797-5566381

联系地址:赣州市章贡区五指峰路15-50号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章贡分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章贡一罚告〔202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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