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赣县罚告〔2024〕243号
赣县吉利物流有限公司等30户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涉嫌办理注册登记后未正常营业一案,现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其中24户公司和4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2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2020、2021年度报告且向社会公示。
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或者连续两年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综上,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营业执照(名单详见附件)。
因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名单详见附件)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等30户市场主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且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郑华、汪滨联系电话:0797-4511955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赣县罚告〔2024〕243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