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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告〔2024〕吊销1-114号)

来源: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类别: 发布时间:2025-04-16访问量:字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告2024〕吊销1-114


赣州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见附):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赣州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08有限责任公司、2户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4户独资企业共114户企业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赣州利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114户企业不仅未按规定公示2020、2021年度报告,且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连续六个月以上未报税并查无下落,也未到登记机关办理歇业备案及注销且不涉及股权冻结和股权出质,属自行停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因解散、被宣告破产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终止的,应当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市场主体终止。”、第三十五条“市场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示年度报告和登记相关信息”之规定,构成了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108有限责任公司、2户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和4户独资企业共114户企业的营业执照(名单见附件)。

因你(单位)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要求举行听证。

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钟威聂郁斌     联系电话:0797-6616510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告〔2024〕吊销1-114号

附件:2024年度最终拟吊销企业名单(共计114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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