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催〔2024〕4006号
赣州市南康区远明大药房有限公司:
本局于2024年10月18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赣市市监稽南康处罚〔2024〕4006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900元;2.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5900元整上缴国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廖为平、徐峰 联系电话:0797-6616726
联系地址: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稽查局南康分局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赣市市监稽南康罚催〔2024〕4006号)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