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专利申请预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办发办字〔2023〕25号)有关要求,结合《赣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预审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赣知保字〔2024〕12号)相关规定,经我中心核查,27家申请主体(详见附件)自备案审核通过之日起连续两年未提交预审案件,视为放弃备案资格,即日起移出备案主体名单。上述主体可于2026年5月1日起重新申请备案。
特此公告。
2025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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