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赣市市监稽一处罚〔2024〕32号
当事人:恩慧服装(赣州)有限公司等192户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7897490856等(详见附件)
企业住所: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工业区等(详见附件)
法定代表人:全杰杰等192人(详见附件)
联系电话: /
2024年3月11日和3月12日,我局通过本局官网、官微等媒介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
2024年6月21日和7月10日,我局分两次向未按规定报送2020-2022年度年报的恩慧服装(赣州)有限公司等192户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址通过邮政EMS邮寄《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对仅收到一次退信或二次均未退信的企业,本局通过向相关县(市、区)局下发《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和实地核查的方式进一步取证,经核查,无法通过上述192户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取得联系。
2024年7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向本局提交《赣州市本级2020-2022年度未报企业名单》,证实上述192户企业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2024年11月27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江西省市场监管局电子政务云服务平台对拟吊销企业进行复查,最终确定192户符合吊销条件。
经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定报送2020-2022年度企业年报;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经本局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认定192户企业符合吊销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退回的国内挂号信函原件,证明通过向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邮寄挂号信函无法联系到当事人,证实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2.市场监督管理局实地核查记录表等相关材料,证明本局对被一次退回或二次均未退回专用信函的企业进行过实地核查,且证明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3.国家税务总局赣州市税务局向本局提交了《赣州市本级2020-2022年未年报企业名单》原件1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或已注销税务登记,或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事实。
4.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官微等媒介发布《关于限期办理歇业备案、注销登记或补报年报的提示公告》打印页,证明已通过多种方式发布提示公告。
2025年3月25日,我局通过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以公告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赣市市监稽一罚告〔2024〕3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依法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构成了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但公司依法办理歇业的除外”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详见附件)。
因当事人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本局决定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本文书,自本文书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或章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