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全市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无照经营查处力度,查办了一批无照经营案件,进一步遏制了无照经营行为的发生。为充分发挥案件的震慑作用,现将部分案件公布如下:
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董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案2024年9月10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董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40元,罚款5000元,共计罚没款794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4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都县竹笮镇龙胜餐饮店门口旁董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店铺尚未办理营业执照,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7月30日,宁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据2024年7月24日《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市监责改[2024]TT-22号)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行为进行复查,当事人仍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登记手续,构成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宁都县竹笮镇龙胜餐饮店门口旁租赁他人房屋擅自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经营活动,因当事人未建立销售记录,无法计算总计违法所得,投诉人购买的肾奇果为2940元,故可计算违法所得部分为294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宁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萧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服装来料加工案2024年5月11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萧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服装来料加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862.72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22日,会昌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会昌县西江镇西江火车站站前住宅小区二三层萧某某服装来料加工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未发现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3年1月开始在会昌县西江镇西江火车站站前住宅小区二三层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1月至2024年1月期间,当事人无照经营违法所得为7862.7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会昌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傅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案2024年1月21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傅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无需许可的食品销售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0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兴国县江背镇华坪村319国道旁傅某某经营的店铺进行检查,检查时在其店内未发现营业执照。经查,当事人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12月1日开始在兴国县江背镇华坪村319国道旁擅自从事经营活动。2023年10月27日,兴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在责令期限内办理设立登记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至案发时止,当事人一直未取得营业执照仍在从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兴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小百货经营活动案2024年11月15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张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小百货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7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5日,石城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石城县琴江镇清华大道562号张某某经营的小百货店进行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设立登记。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小百货店,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从2024年10月22日开始营业,因是试营业,没什么生意,也没有天天开门,至案发时止,营业额共计520元,取得违法所得57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石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5
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刘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中草药材经营活动案2024年12月26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刘某某未经设立登记从事中草药材经营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60元人民币的行政处罚。
2024年12月5日,于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中草药店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中药斗内有田七、人参、枸杞子、蒲公英、益母草、西洋参、百合、天麻片等中草药材,当事人现场未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8日在于都县靖石乡靖石圩开始经营中草药材,在未办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前提下,经营田七、人参、枸杞子、蒲公英、益母草、西洋参、百合、天麻片等中草药材,当事人违法所得36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于都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