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蓉江新区分局成功破解一件行政案件执行难题,针对一起行政处罚案件的罚没款迟迟未能执行,市场监管部门积极与司法部门沟通协作,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通过追加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企业股东为被执行人,成功破解被执行人无资产可被执行的困境,有效维护了执法权威和市场秩序。
在市场监管执法领域,部分被执行企业通过恶意注销登记、转移资产逃避行政处罚,部分案件因执行流程繁琐、周期长,导致当事人转移财产或丧失履行能力,行政案件往往堵在“执行”最后一环上,甚至个别企业通过“空壳化”运作,故意逃避罚款缴纳义务,严重损害法律严肃性,如何打破“罚而难执”困局,成为亟待解决的难题。
为解决这一痛点,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积极对接司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关于“债权人对公司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主张权利”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关于“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关于“可依法强制执行”的条款,对恶意逃避处罚的企业启动追责机制,通过调取企业银行流水、股东财产线索等信息,锁定未履行出资义务或存在抽逃资金行为的股东,向法院申请将其追加为被执行人,这一举措为破解“僵尸企业”逃避处罚、股东“金蝉脱壳”等难题提供了新思路。
.在具体执法实践中,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还坚持“一刚一柔”两个原则。对逾期不履行的当事人加处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3%计,总额不超原罚款),对恶意逃避执行的行为,利用查封、扣押、拍卖财产或冻结账户等手段,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执行落地,强化法律执行“刚”性;在行政执法案件告知环节,明确“处罚追责可溯及个人,通过“说理性执法”阐明处罚依据,争取当事人理解,减少对抗情绪,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允许分期或延期缴纳罚款、减免滞纳金等,对主动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开通信用修复绿色通道,充分体现法律执行的“柔”性。
.这一做法不仅破解了“执行难”的僵局,更对市场主体形成有力震慑,达到了行政执法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追责股东不是目的,而是倒逼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手段”,蓉江新区市场监管分局将积极探索执法监管新模式,坚持“有案必执、执法必严”,为优化营商环境和保障民生权益贡献市场监管力量。